一、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證公平、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依據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關于印發〈福建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福建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試行)〉的通知》(閩海漁執規〔2022〕1號)
三、主要內容
該《通知》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內容,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我局對照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關于印發〈福建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福建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試行)〉的通知》,對《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規范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的通知》(交辦2021083號)進行了修改,涉及漁業資源、漁業港航、水產養殖、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漁業無線電管理等行政處罰事項實施自由裁量權的,直接適用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文件。
四、注意事項
1.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2.本規定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如發生變化,以新的法律法規內容為準。
五、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黃東明
聯系電話:85681140
六、其他應當補充說明的內容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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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晉江市農業行政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的通知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