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14-2420-2025-10026
- 發布機構:晉江市農業農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5
1.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閩政辦〔2015〕5號)、《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做好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閩農計〔2014〕297號)以及相關資金管理辦法。
2.補助對象:按照“誰交出(病死豬)、補貼誰,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對交出病死豬和承擔病死豬收集、轉運、無害化處理等任務的實施者進行補助。
3.補助內容:養殖環節病死豬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補助,鎮街政府組織對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的病死豬收集處理費用補助,不包括強制撲殺的豬、流產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無害化處理費用補助。
4.補助標準:按每頭80元的標準給予無害化處理費用補助。省級以上財政承擔50元,我市財政承擔30元。
5.申報程序:鎮街政府將確認的上個月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登記表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登記造冊,附連同死亡率超過正常范圍的養殖場的書面說明,逐級上報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省、市兩級分別對市、縣匯總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核把關,對發現存在數據不合理的地區進行復查,確認無誤的納入補助范圍。
6.公示方式:資金發放前,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通過市人民政府官網政務公開、村級公示欄進行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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