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19-0101-2024-00012
- 備注/文號:晉衛健規〔2024〕2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衛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1
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局機關各科室:
現將《晉江市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綜合監管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晉江市衛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1日
晉江市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綜合監管規定
一、總 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整治醫療領域亂象,壓實安全生產責任,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福建省政府辦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8〕9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衛生健康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價,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狀況,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進行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三)本規定適用于醫療機構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分類監管。
(四)市衛健局有關科室、衛生監督機構按職責負責全市醫療機構依法執業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等級評價和分類監管。
二、信用信息
(五)醫療機構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正面信息、負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六)基礎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1.機構行政許可及法定要求備案等信息;
2.技術人員從業(執業)資質資格等信息;
(七)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1.受到地方人民政府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表彰、獎勵、通報表揚等信息;
2.積極配合屬地基層醫療衛生單位做好轄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衛生應急、醫療保障、義診幫扶、志愿服務等與醫療衛生相關工作的信息。
(八)負面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1.與醫療衛生相關行政處罰的信息;
2.拒不接受日常監督,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抗拒監督執法的信息;
3.拒不執行行政命令、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信息;
4.拒不使用“閩診通”系統開展診療服務的信息;
5.發生負主要及以上責任醫療事故的信息;
6.有醫師未注冊到醫療機構的信息;
7.有信訪、投訴、舉報醫療機構的信息;
8.有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
9.醫療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記分的信息;
10.經認定的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負面信息。
(九)其他信息是指經公開的主體信用等級、信用承諾等相關信息。
三、評價等級
(十)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堅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根據正、負面信息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十一)醫療機構正面信息實行等次評定,根據工作配合程度分為“好”“一般”“差”三個等次;醫療機構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正面信息被評定為“差”等次,信用等級一律評定為“信用一般”(C級)及以下。
(十二)醫療機構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安全生產責任制記分累計達4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級不得評定為“誠實守信”(A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記分累計達8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級不得評定為“信用良好”(B級)。
(十三)醫療機構信用等級從高到低分為“誠實守信”(A級)、“信用良好”(B級)、“信用一般”(C級)、“信用較差”(D級)共四類。
(十四)被評價為“誠實守信”(A級)的醫療機構需滿足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無本規定第八條列明的負面信息,且正面信息被評定為“好”等次。
(十五)被評價為“信用良好”(B級)的醫療機構需滿足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無本規定第八條列明的負面信息,且正面信息被評定為“一般”等次。
(十六)被評價為“信用一般”(C級)的醫療機構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被處以衛生行政處罰1次的;
2.有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
3.經系統抽查,發現1次主觀故意不使用“閩診通”系統開展診療服務的。
(十七)被評價為“信用較差”(D級)的醫療機構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被處以衛生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2.拒不接受日常監督,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抗拒監督執法的;
3.經系統抽查,發現2次及以上主觀故意不使用“閩診通”系統開展診療服務的;
4.經系統查詢或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證書》,但醫師未注冊到醫療機構的;
5.發生經鑒定或法院判決應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殘疾或死亡的;
6.出現因信訪或投訴事項造成惡劣影響的;
7.因雇傭“醫托”、違規發布醫療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部門查處或通報的。
(十八)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如醫療機構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影響惡劣事件等情形的,經相關科室綜合研判,報局有關領導同意后,可直接給予降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局有關科室、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及時提供相關重大違法違規及惡劣影響事件的信息。
四、評價程序
(十九)醫療機構信用等級有效期為一年,每年1月初組織評價,新的等級結果公布后,原公布的信用等級自動失效。
(二十)各基層醫療衛生單位負責轄區內民營醫療機構、小型醫療機構正面信息的歸集和等次初評,于每年1月5日前,將醫療機構正面信息初評等次報送局綜合監督科。
(二十一)局辦公室、局安辦、綜合監督科、醫政科、審批科、衛生監督機構分別依據:信訪投訴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記分情況、閩診通系統使用情況、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情況、醫師注冊情況、行政處罰及違法違規行為整改情況等開展負面信息評價,于每年1月5日前,將負面信息相關材料報送局綜合監督科。
(二十二)局綜合監督科、市衛生監督機構將擬確定的醫療機構信用等級在“健康晉江”及“晉江衛生監督”等微信公眾號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醫療機構對公示的信用等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局綜合監督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和佐證。局綜合監督科、衛生監督機構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見。
(二十三)在公示期滿后,由局綜合監督科梳理形成年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報告,報請局有關領導研究同意后,通過“健康晉江”及“晉江衛計監督”等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開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結果。
(二十四)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需在醒目位置張貼《晉江市醫療機構衛生監督信息公示欄》,公示欄內附年度依法執業承諾書、信用等級評定標準、機構執業許可證(備案證)、衛生技術人員信息等材料。市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公示欄及標簽標識的監督、管理、配發。各基層醫療衛生單位負責督促指導本轄區內民營醫療機構、小型醫療機構規范張貼設置公示欄,并根據信用等級評價情況,及時調整信用等級標簽。
五、結果運用
(二十五)對“誠實守信”(A級)的醫療機構,堅持自律為主、監管為輔的原則,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享受以下激勵措施:
1.優先推薦各類評先評優;
2.除規定的檢查外,實行“無事不擾”機制。
(二十六)對“信用良好”(B級)的醫療機構,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除規定的檢查外,按常規頻次開展監督檢查。
(二十七)對“信用一般”(C級)的醫療機構,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采取以下措施:
1.除規定的檢查外,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衛生監督抽查不少于2次;
2.啟動約談預警機制,約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通報違法違規事實嚴重性、剖析違法違規行為原因、明確整改期限及要求,形成約談記錄并存檔。
(二十八)對“信用較差”(D級)的醫療機構,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約談預警機制,約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提升;
2.列為重點檢查對象,由衛生監督機構抽調精干力量,組建專項檢查組,逐條對照《福建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開展全面檢查。
3.加大衛生監督抽查頻次,除規定的檢查外,在一個信用等級有效期內衛生監督抽查不少于3次;
4.加強與公安、市場、環保、醫保等部門監管聯動,開展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跨部門聯合檢查,對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發現醫療機構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5.作為負面典型在媒體上進行曝光。
六、附 則
(二十九)本規定由晉江市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日止。《晉江市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晉江市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綜合監管規定(試行)》的通知(晉衛健〔2022〕149號)自動廢止。
(三十)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三十一)本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晉江市衛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1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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