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晉江市愛諾酒吧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清):
本委受理廖俊華、夏萬成與晉江市愛諾酒吧有限責任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797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晉江市愛諾酒吧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廖俊華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作期間剩余工資共計人民幣柒佰元整(¥700.00)。
二、被申請人晉江市愛諾酒吧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夏萬成2019年5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作期間剩余工資共計人民幣捌佰元整(¥800.00)。
三、駁回申請人廖俊華、夏萬成主張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若不服本裁決,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若有證據證明本裁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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