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6101-0240-2025-00127
- 備注/文號:晉政規〔2025〕1號
- 發布機構:晉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30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晉江市加快文化體育旅游產業融合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十四屆市委常委會第150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晉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晉江市加快文化體育旅游產業融合
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優化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環境,促進文化和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文體旅深度融合,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文化企業做大做強
(一)對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福建省文化企業十強、福建省文化企業十強提名、福建省最具成長性文化企業、泉州市文化產業發展十佳企業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二)對獲得省、泉州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不含獎勵類、貼息類)并已進入實施階段的項目,分別一次性補助5萬元、3萬元;對培育文化產業從業人員獲評泉州市文化產業優秀人才的文化企業,分別給予獲評人才所在單位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推動文化產業集聚發展
(一)對首次獲評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福建省重點文化產業園區、泉州市重點文化產業園區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對首次獲評國家、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二)對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行業協會新入駐市級文創平臺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兩年及以上的,自其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兩年內,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每年最高限額5萬元。
三、鼓勵文化原創和傳統手工藝生產
(一)對原創作品參加國際級(政府官方機構主辦)、國家級(國家部委<局>、國家級行業協會主辦)、省部級(福建省級部委廳(局)、省級行業協會主辦)專業賽事并獲得三等獎(或相當于三等獎)及以上獎勵的單位,各獎項按一、二、三等標準,屬國際級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5萬元、2萬元;屬國家級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5萬元、2萬元、1.5萬元;屬省部級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1.5萬元、1萬元。每個機構每年最高限額10萬元。
(二)對文化企事業單位利用自身特色文化資源或利用我市豐富的文化文物資源和優秀傳統手工藝進行開發并成功量產文化創意產品,按其實際投入費用50%給予補助,每個項目最高限額5萬元,每個機構每年最高限額10萬元,使用財政資金進行開發量產的文化單位,不再重復補助。
四、搭建宣傳展示和交流合作平臺
對市級文創平臺管理運營機構、文化體育旅游產業行業協會,經批準組織10家及以上企業參加境內外大型文體旅展會或宣傳推介活動,給予文創平臺管理運營機構、文化體育旅游產業行業協會一次性補助5萬元;經批準在我市舉辦文化創意市集活動,展期至少2天且布展規模達到50個及以上展位的,按每個展位不超過1000元給予承辦機構一次性補助,最高限額10萬元;經批準舉辦其他對平臺知名度、美譽度提升和行業發展有較大推動作用的活動,給予承辦機構不超過活動費用的30%、最高限額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每家運營機構和行業協會每年最高限額20萬元。
五、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一)對新創建國家3A級以上的旅游景區,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啟動資金補助;對新獲評國家5A、4A、3A級的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250萬元、15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除A級旅游景區之外的“旅游品牌”單位,分別按國家級、省級、泉州級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二)對A級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開展硬件設施提升項目的,完成后按項目投資額5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對新評為五星級酒店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對新引進國際酒店管理集團旗下高端品牌進行運營滿一年的酒店,給予一次性200萬元補助,國際高端品牌按照權威服務組織STR Global對全球酒店認定的高端酒店及以上予以確定。
(四)新評為國家甲級、乙級、丙級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新增營業民宿運營滿一年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補助;對獲評晉江市金牌、銀牌民宿每家一次性給予5萬元、4萬元的獎勵;對集聚發展民宿的村(社區)或景區,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法獲得經營資質的民宿達5家以上(含5家)且民宿經營房間數達50間以上(含50間)的,給予村(社區)集體或景區5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資金,以上村(社區)集體或景區每增加1家民宿且經營房間數10間以上(含10間)追加補助1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新評為晉江伴手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補助。
(六)對在A級旅游景區固定場所開展具有晉江地方特色文旅演藝常態化活動的企業,按實際投入費用50%給予獎補,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七)對新獲評為“晉邑古筵”全餐服務的餐廳,每家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八)對首次從“規下”轉“規上”入統的旅游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九)對實際經營滿一年的旅行社組織接待入晉旅游,團隊(每團不少于10人)游覽3個以上(含3個)參觀點、年累計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的旅游團隊在晉江住宿的,給予獎勵。年累計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2000人次以下(不含2000人次)的獎勵30元/人次,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不含5000人次)的,獎勵40元/人次,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的,獎勵50元/人次;以上旅游團隊在晉江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再追加獎勵20元;以上旅游團隊游客為入境游客的,每人次在原有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再追加獎勵50元,單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對文體旅企事業單位(含伴手禮商家)參加市文化體育旅游部門組織在省內、省外開展的文旅宣傳營銷活動,每家每場分別給予0.5萬元、1萬元補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文體旅企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參加以上活動有產生展位費的,則再給予展位費50%補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十一)對從事旅游行業工作,并在各級文化旅游部門或旅游協會舉辦的導游(講解員)或技能競賽中參加團體和個人比賽項目獲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團體項目獎勵具體標準為獲國家級金、銀、銅(或一、二、三等獎,以下等同)的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省級金、銀、銅的分別獎勵2萬元、1.5萬元、0.8萬元;獲泉州市金、銀、銅的分別獎勵1.5萬元、1萬元、0.5萬元;獲晉江市級金、銀、銅的分別獎勵1萬元、0.6萬元、0.3萬元;個人項目則分別按團體項目50%標準進行獎勵;并對在晉江市級旅游技能競賽中獲得團體總分第一、二、三名的旅游企業,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十二)對本年度新取得導游資格證并在本市旅行社或A級旅游景區、省級旅游度假區工作滿6個月的導游一次性獎勵0.5萬元;對在旅行社工作,并在本政策實施有效期內取得國家導游證的導游,每年地接帶團達到15團(每團不少于10人)的獎勵5000元;超過15團的,每增加1團給予100元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萬元。對在旅行社工作,并在本政策實施有效期前取得國家導游證的導游,每年地接帶團30團以上(含30團)的,每團給予100元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萬元。
(十三)在我市文藝演藝公司、年營業收入總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1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十四)對舉辦單場售票3000人至1萬人的大型演唱會,給予演出舉辦單位不超過單場售票收入1.9%的獎勵;單場1萬人以上的大型演唱會,給予演出不超過單場售票收入2.5%的獎勵。具備觀賞性、表演性較強的售票體育賽事活動參照大型演唱會的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單家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200萬元。原則上同一家企業同一場演出或賽事表演在泉州市范圍內僅享受一次政策獎補。
六、加快促進文體旅融合發展
(一)對入選市文體旅融合發展行動項目并被市文體旅經濟發展指揮部列為重點推進項目的,按活動項目、服務保障項目、體育賽事項目,分別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5萬元、10萬元,補助不可超出項目實際投入。
(二)對經批準承辦由國家部委(局)、國家級行業協會主辦的大型文化體育旅游類活動,根據規模、層次和效果給予承辦機構不超過活動費用30%、最高限額50萬元一次性補助。
(三)鼓勵支持國內網絡視頻平臺來晉江合作開發節目IP及相關文旅產品,創編特色演藝劇目,打造特色演藝品牌等活動,按實際投資額3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40萬元。
同一項目符合本激勵政策多項條款或者本市范圍內其他扶持政策條款或性質相似條款的,只可選擇其中一項政策條款進行申報,不得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原則上采取“就高補助”辦法給予認定,不予重復享受。
七、其他事項
本措施由中共晉江市委宣傳部(文改辦)和晉江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實施管理相關規定以配套出臺的操作程序為準。
本措施自2025年5月30日起正式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至正式施行之日符合條件的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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